水利部關于修訂印發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質量強國戰略,加強水利建設質量管理,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水利部修訂了《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22年10月24日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質量強國戰略,加強水利建設質量管理,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法規和文件精神,以及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評價、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內容包括質量管理工作和質量提升工作兩部分,其中質量管理工作分值占考核總分的75%,質量提升工作分值占考核總分的25%。根據水利建設質量工作發展實際,每個考核年度另行制定考核評分細則。
第六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得分90分及以上)、B級(得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級(得分在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D級(得分60分以下)。
考核年度內存在以下情況的,直接認定為D級:
(一)發生重、特大質量事故的;
(二)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水庫垮壩、重要堤防決口等事故的;
(三)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情況的。
第七條 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方式:
(一)發布細則。水利部于每年8月31日前發布年度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二)考核評價。水利部組成考核工作組,于每年10—11月對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進行現場考核評價,根據考核評分細則進行賦分,提出考核工作報告。水利部根據考核評分細則匯總考核工作報告及有關意見后,提出被考核對象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級建議。
考核工作組組長由水利工程建設司、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和流域管理機構司局級領導擔任,組員從水利建設質量考核工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庫由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從事水利建設質量管理工作的專家組成。專家抽取采取回避制度。
(三)考核結果認定與發布。考核結果經水利部審定后,每年12月底前報送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并向社會公告,通報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八條 水利部將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安排水利建設項目和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水利部可以降低對該地區的水利建設激勵支持力度。
第九條 水利部對考核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整改意見后一個月內向水利部書面報告整改結果或者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條 水利部對在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和約談,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關于修訂印發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號)同時廢止。